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訂的法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內容作了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在立法過程中主要是根據目前大氣環境污染嚴峻形勢,根據中央提出的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對大氣污染防治法做了一些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進步:
一、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省級政府可以制定辦法對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同時對未達標城市要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向同級人大報告。
二、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從堅持源頭治理,從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相關的制度。主要從制定產業政策、能源結構,從燃煤的質量,從機動車污染治理等幾個方面都體現了源頭治理。
三、抓主要矛盾,解決突出問題。針對目前反映強烈的,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來源于燃煤、工業、機動車,對這方面這部法律都做了有針對性的非常具體的規定,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也做了明確要求。
四、加大了處罰的力度。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共129條,光法律責任條款就有30條,規定了大量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并有相應的處罰責任。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針對性。